第一條(使用條款)
1. 一年內非人為因素的損壞可免費維修、換新機器,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範圍內。
2. 請勿使用Android手機的「快充設備」充電,避免因瞬間電壓過高,造成分享器的充電裝置損壞。
3. 依電信商的《流量公平使用原則》,若短時間內大量使用,將有可能被暫時限速或斷網,請留意。
4. 不同國家針對網路服務的規定不一,可能會遇到無法正常使用某些上網功能的狀況(例如Line),為配合當地政府規定而限制。
5. 「低速區」網速最快為2G,若您的行程要前往低速區,請斟酌租用。
6. 任何產品無法使用、故障、遺失、疑難排解,請務必於第一時間通知翔翼通訊;本公司不受理無任何聯繫而要求退貨者。
7. 遇到無法使用時,請務必先將TSID、SSID、購買地點、訂單編號、手機型號、所在地點等資訊告知本公司。
8. 電信訊號及網速是由當地電信商所提供,會因基地台遠近及手機支援頻率而有所不同,因國外基地台設置無法如台灣密集及便利,請見諒。
9. 本產品經美國FCC、歐盟CE國際安全規格認證、台灣NCC驗證。
10. 電信商所提供的方案每一段時間會有些變化,價格浮動屬正常情況,如促銷活動。
11. 此設備的硬體技術至少可使用到2025年,支援2G/3G/4G通訊技術。本產品不支援5G通訊技術。
12. 一年使用次數少於3次,本公司會暫停設備。如需重啟,請洽本公司。會有額外手續費。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翔翼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三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1.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集團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第四條(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保有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條款之權利。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本規約第七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
第五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得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變更本服務之使用費率,以及相關服務內容。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第七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一經通知,變更後之服務內容隨即生效。
第六條(契約之成立)
1. 申請人完成本公司指定之訂購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2.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3. 前項已完成結帳者,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取消結帳之手續,採取不向申請人收費之處置。
第七條(通知方法) 本公司就本使用規約以及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與申請人聯絡時,應採取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經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辦理。
第八條(權利之轉讓)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九條(申請人資料之變更) 1. 申請人希望變更依第九條規定手續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
2. 申請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申請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使用費)
1.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
2.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所定之規約。
第十一條(請款及支付方式等)
1.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
2.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所定之規約。
3. 契約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者,另洽本公司服務專線。
4. 申請人於支付期限後仍未支付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費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些方式),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或聯絡(以下簡稱「未付款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通信設備等之買受) 本公司原則上不受理申請人轉讓通信設備等。
第十三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1.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之行為。
2. 違反本使用規約之行為。
3. 違反電器通信事業法、攜帶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4.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之行為。
5.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6.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十四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1. 本公司為提供合理之通信服務予全體用戶,依使用區域之通信業者所訂之規定,得依各地區所定標準逕行中斷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
2. 發生前述通信服務之中斷或限制時,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間內之通信可能會持續中斷之情形,本公司亦不因此退還費用予申請人。
第十五條(免責聲明)
1. 透過本服務使用通信設備等,使用包含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信設備時,若以本公司說明之方法以外之方式連接通信網路時,不論申請人或用戶基於善意、惡意與否,將可能發生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請求申請人支付國際漫遊費用等通信費之情形,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2. 使用通信設備等發生問題時,若申請人及用戶未能於使用期間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仍應支付服務使用費。
3. 因第八條規定辦理之手續內容有誤,導致影響通信設備等在當地之使用時,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應於事前同意本項規定。
4. 因通信設備等之使用上任何問題導致申請人遭受意外或損害時,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對於申請人概不負責。
5. 惟因本公司之故意、過失造成通信問題,致使申請人無法依原始目的使用本服務時,於本契約範圍內,本公司應以取消使用費等方式賠償申請人,但不提供本服務之替代通信手段,亦不負擔該替代手段之費用。對於超出該契約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損害賠償)
1.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申請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2.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申請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申請人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申請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本公司免負一切責任。
第十六條(使用規約之修訂)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
第十七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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